索佐門(Sozomen) 教會史

Sozomen church history (324-440 AD)
用語選擇

008 第8章 君士坦丁在基督徒自由和建造教會方面所施予的恩惠清單;以及其他為公


第8章 — 君士坦丁在基督徒自由和建造教會方面所施予的恩惠清單;以及其他為公共福祉所行的事蹟。


君士坦丁一統羅馬帝國的統治權後,他立即頒布了一道公開法令 [1],


命令他東方所有的臣民尊崇基督教,謹慎敬拜神聖的存有,並承認唯有本質上神聖、且擁有永恆力量的,才是神聖的:因為祂樂意將一切美善之物慷慨地賜予那些熱心擁抱真理的人;祂以最美好的盼望回應他們的事業,而無論是和平時期還是戰爭時期,無論是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的不幸,都降臨在違背者身上。君士坦丁接著補充道,但並非出於虛榮的誇耀,神已將他視為合適的僕人,配得統治,他被引導從不列顛海來到東方省份,以便基督教得以擴展,那些因敬拜神而在認罪或殉道中堅定不移的人,得以晉升公共榮譽。在發表這些聲明後,他著手處理無數其他細節,他認為這些細節可以引導他的臣民歸向宗教。他頒布法令,廢除所有迫害教會者針對基督教所通過的行為和判決;並命令所有因認信基督而被流放——無論是到島嶼還是其他地方,違背他們自己的意願——以及所有被判處在礦井、公共工程、後宮、麻布廠勞動,或被登記為公務員的人,都應恢復自由。他消除了那些曾被加諸其身的恥辱,並允許那些被剝奪軍隊高職位的人,要麼恢復原職,要麼以榮譽退役,根據自己的選擇享受優裕的閒暇;當他召回所有人都享受他們原有的自由和慣常的榮譽時,他也恢復了他們的財產。對於那些被殺害且財產被沒收的人,他頒布法令,將繼承權轉移給近親,或在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轉移給該地所屬的教會;當繼承權已轉移到他人手中,並已成為私人或國家財產時,他命令將其歸還。他同樣承諾,當財產已被國庫購買,或從國庫收到贈與時,將採取最合適和最佳的安排。這些措施,如前所述,經皇帝頒布並經法律批准後,立即付諸實施。基督徒因此幾乎被安置在羅馬政府所有主要職位上;普遍禁止敬拜假神;並禁止占卜術、雕像奉獻和異教節日慶祝。許多城市中遵守的最古老習俗逐漸廢止:在埃及,用於指示尼羅河水位上漲的測量儀器不再被帶入異教神廟,而是帶入教會。羅馬人禁止角鬥士表演;黎巴嫩和赫利奧波利斯的腓尼基人婚前賣淫的習俗,即在第一次非法性行為後習慣於合法婚姻中同居的習俗,也被廢除。對於禱告所,皇帝修復了一些規模足夠大的;其他的則通過增加長度和寬度而煥然一新,他在以前沒有此類建築的地方建造了新的建築。他從帝國國庫提供所需物資,並致函各城市的主教和各省的總督,希望他們提供任何所需之物,並命令他們順服並熱心服從長老。


宗教的繁榮與帝國日益增長的繁榮同步。在與李錫尼的戰爭之後,皇帝在對外戰爭中取得了成功;他征服了薩爾馬提亞人和被稱為哥特人的人民,並與他們締結了有利的條約。這些人居住在伊斯特河畔;由於他們非常好戰,並且由於他們身體的眾多和龐大,總是全副武裝,他們使其他野蠻部落感到敬畏,並且只在羅馬人中找到對手。據說,在這場戰爭中,君士坦丁通過異象和夢境清楚地認識到,神的護理對他施予了特別的保護。因此,當他戰勝所有起來與他作戰的人時,他通過熱心關注宗教事務來表達他對基督的感恩,並勸告總督們承認唯一的真信心和救贖之道。他頒布法令,將從進貢國家徵收的部分資金由各城市轉交給主教和聖職人員,無論他們居住何處,並命令這項贈予的法律應永遠成為一項法令。為了使士兵們像他一樣敬拜神,他讓他們的武器上標有十字架的符號,並在宮殿中建造了一座禱告所。當他參戰時,他讓人抬著一個帳篷走在他前面,這個帳篷的形狀像一座教堂,這樣萬一他或他的軍隊被帶到沙漠中,他們就可以有一個神聖的建築來讚美和敬拜神,並參與聖禮 [2]。


長老和執事跟隨帳篷,他們按照教會的律法執行這些事務。從那時起,羅馬軍團,現在按其編號稱呼,各自提供自己的帳篷,並有隨行的長老和執事。他還命令遵守被稱為主日 [3] 的日子,


猶太人稱之為一週的第一天,異教徒則獻給太陽,以及第七天之前的那一天,並命令在這些日子裡不得處理司法或其他事務,而應以禱告和懇求事奉神。他尊崇主日,因為基督在那一天從死裡復活,而上述那一天,因為基督在那一天被釘十字架。他對十字架懷有特殊的敬意,這既是因為它在與敵人作戰中賦予他的力量,也是因為這個符號以神聖的方式向他顯現。他通過法律廢除了羅馬人慣用的釘十字架刑罰。他命令每當鑄造錢幣和圖像時,都應始終刻印和蓋上這個神聖的符號,而他現存的圖像,其形式至今仍證明了這項命令。事實上,他竭盡全力,特別是在頒布法律方面,事奉神。看來,他也禁止了許多迄今為止未被禁止的惡劣和放蕩的關係 [4];


正如一個關心此事的人,從這幾個例子中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他關於這些問題所制定的法律;我認為現在詳盡地討論它們是不合理的。然而,我認為有必要提及為宗教的榮譽和鞏固而頒布的法律,因為它們構成了教會歷史的相當一部分。因此,我將繼續敘述。


腳註


────────────────────────────────


腳註


[1] γράμμα δημόσιον(gramma demosios,公開法令)。該法令全文載於優西比烏《君士坦丁傳》第二卷24-42章;以及第二卷和第四卷的其他立法章節。參見優西比烏《教會史》第十卷5-7章;蘇格拉底《教會史》第一卷18章。


[2] Μυστηρίων(Mysterion,奧秘),即教會的聖禮。


[3] 優西比烏《君士坦丁傳》第四卷18、19章。


[4] 他可能指的是君士坦丁關於「劫持處女或寡婦」的法律。參見《狄奧多西法典》第九卷2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