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佐門(Sozomen) 教會史

Sozomen church history (324-440 AD)
用語選擇

009 第9章 君士坦丁頒布有利於獨身者和聖職人員的法律


第9章 — 君士坦丁頒布有利於獨身者和聖職人員的法律


羅馬有一條古老的法律,規定二十五歲仍未婚者,不得享有與已婚者相同的特權;[1]


這條法律的條款中,特別指出非最親近的親屬不得從遺囑中獲益;此外,無子女者將被剝奪其所繼承財產的一半。這條古羅馬法律的目的是增加羅馬及其屬民的人口,因為在該法律頒布前不久,內戰已使人口數量大幅減少。皇帝察覺到這項法令與那些為著神而保持獨身和無子女狀態者的利益相悖,並認為試圖藉由人的關懷和熱忱來繁衍人類是荒謬的(因為自然界的增減總是依據至高者的旨意),於是頒布了一項法律,規定未婚者和無子女者應享有與已婚者相同的權益。他甚至賦予那些選擇貞潔和童貞生活的人特殊特權,並允許他們在未達青春期之前立遺囑,這與羅馬帝國普遍的慣例相悖;因為他相信那些獻身於事奉神和追求哲學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基於類似的原因,古羅馬人允許維斯塔貞女在年滿六歲時即可立遺囑。這是對宗教崇敬的最高證明。君士坦丁免除了各地聖職人員的稅收,並允許訴訟當事人若偏好主教的裁決而非國家統治者的裁決,可向主教上訴。[2]


他頒布法令,規定主教的裁決應具效力,其優越性不亞於皇帝親自宣判;總督和下級軍官應負責執行這些裁決;並且,由主教會議所作的決定應不可撤銷。


行文至此,不提及那些為教會中已獲自由的個人所頒布的法律,實屬不當。由於法律的嚴格和主人的不情願,獲得這種更好的自由,即羅馬公民的自由,存在許多困難。因此,君士坦丁頒布了三條法律,規定所有在教會中,其自由經長老們證明者,應獲得羅馬公民的自由。[3]


這些虔誠規定的記錄至今仍存,因為將所有與解放奴隸相關的法律刻在石碑上是當時的慣例。這些就是君士坦丁的法令;他在一切事上都力求促進宗教的榮譽;而宗教不僅因其自身緣故受人珍視,也因當時參與其中的人的美德而受人重視。


腳註


────────────────────────────────


腳註


[1] 《帕皮亞-波佩亞法》(Lex Papia Poppæa)。關於其在奧古斯都統治下的起源,請參見塔西佗《編年史》三章25節;優西比烏《君士坦丁傳》四章26節。


[2] 君士坦丁在致努米底亞主教的書信中提及此法,載於巴羅尼烏斯《教會年鑑》公元316年,第64條;優西比烏《教會史》十章7節;《狄奧多西法典》一章27節,關於主教裁決,第1條;十六章2節,關於主教、教會和聖職人員,第2條。


[3] 《狄奧多西法典》四章7節,關於教會中的解放奴隸,第1條。